中共广州市委党史文献研究室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广州市地方志馆
2019年12月31日,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组织修订的《广州市年鉴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年鉴工作管理办法》)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正式印发。新修订的《广州市年鉴工作管理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早在2014年8月8日,广州市正式实施《年鉴工作管理办法》,是全国最早制订年鉴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城市。《年鉴工作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广州市区两级综合年鉴编纂出版工作顺利开展,年鉴质量稳步提升,年鉴品种不断丰富;市区两级综合年鉴率先实现“一年一鉴、公开出版”,部门、行业年鉴编纂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年鉴工作管理办法》推动了广州年鉴事业不断规范和创新发展,确保了广州年鉴事业居于全国前列。2018年8月,市地方志办推进《年鉴工作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调查研究、起草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合法性和廉洁性评估等各项工作,形成《广州市年鉴工作管理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正式印发实施。 新修订的《年鉴工作管理办法》不分章节,共24条,主要包括年鉴种类、年鉴工作总体要求、年鉴工作保障、地方志部门职责、年鉴工作内容、供稿单位职责、编写人员要求、年鉴编纂出版时间规定、年鉴质量管理、年鉴出版管理、部门行业年鉴和街镇年鉴推动、年鉴署名与报酬、年鉴开发利用、年鉴资料管理、奖励与处分等内容。 此次修订是在原有年鉴工作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实践和新要求,对部分条文进行修改,主要是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年鉴工作中的指导思想地位,解决新形势下拓展年鉴品类、推进年鉴向基层延伸、提升年鉴编纂质量、深化年鉴开发利用等问题。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年鉴工作中的指导思想地位 新修订的《年鉴工作管理办法》在第一条增加“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作为新时期年鉴工作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根本理论指引,是今后相当长时间内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思想指导,也是年鉴工作的准绳。 二、增加功能区年鉴种类,体现年鉴工作新亮点 新修订的《年鉴工作管理办法》在第三条关于年鉴种类的定义中增加功能区年鉴。广州市于2017年牵头,香港、澳门及珠三角九市共同编纂出版《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年鉴》。2019年9月27日,《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史志工作规划(2019-2022年)>的通知》将南沙自贸区年鉴编纂列入工作任务。结合广州实际,为切实高质量推进功能区年鉴编纂工作,将功能区年鉴编纂工作纳入年鉴工作办法管理范围。 三、紧跟技术发展步伐,深化年鉴开发和利用 新修订的《年鉴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增加“数字化、网络化”表述,删除第十一条中“出版随书图文数据库光盘”表述。2014年原办法实施以来,数字化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移动互联网基本普及,全民的阅读习惯和查阅方式随着技术发展也在不断改变,一直延续出版的年鉴光盘版在使用上受到很大程度的局限性,数字化、网络化年鉴在开发和利用上效率更高,传播范围更广,使用更便利。 四、全面科学指导工作,推动年鉴扩面提质 为了推动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以及镇街年鉴的编纂,新修订的《年鉴工作管理办法》鼓励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以及镇街年鉴编纂机构采用多种办法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在年鉴编纂形式上,考虑全市年鉴编纂的整体情况,认可公开出版和内部编印两种编纂形式。鼓励有条件的编纂机构公开出版年鉴,条件未成熟的编纂机构可以内部编印年鉴。对原办法中的“组织编纂出版”修订为“内部编印或公开出版”。在年鉴编纂责任上,明确地方志机构要加强业务指导,年鉴责任单位要加强管理,严把年鉴的政治关、史实关、保密关、体例关、文字关和出版关,落实主体责任。 五、明确年鉴撰稿人的署名权和依法获取报酬稿酬的权利 原《年鉴工作管理办法》中没有关于年鉴署名权和报酬稿酬的内容,此次修订主要依据《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提供有关地方志资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报酬。参与志书、年鉴、地方史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稿酬或者报酬”,新增关于署名权和依法获取报酬稿酬的条文。 六、细化奖惩规定,落实年鉴的主体责任 新修订的《年鉴工作管理办法》将原办法第十八条中“每三年组织一次年鉴质量评比活动”的表述改为“应当组织开展年鉴质量评价活动”,加强了年鉴的质量管理。在处分方面,根据《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相关条款将第二十一条改为“地方综合年鉴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无故拖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依据《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新增第二十条对年鉴资料管理的要求,在第二十二条,明确“拒绝将年鉴编纂过程中收集的有关资料、实物及形成的文稿依法移交,或者损毁的,或者个人据为己有、出租、出让、转借的”,将受到相应的处分。